广东省日前审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7月4日《广州日报》)
这是笔者所见到的国内地方政府对于地方官员言行失当作出的最明确、最严厉的处罚规定。这显然是为一些地方官员的头上加了一个紧箍咒,近乎苛责。近些时候各地都出台了一些新的官员问责办法,这让一些人感到了紧张。看来,今后要想在官场混日子,恐怕会越来越难。
对官员的苛责其实是对官员的爱护。就我们所了解的现实看,今天,一些地方官员管理,不是要求严了,而是失之于宽,以至使有的官员在自己分管的辖区、部门内,以“小国之君”自居,不注重自己的言行,从而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有的地方官员在民间的官声很差,很大程度上源于自己的言行。所以,给这些地方官员的头上加一个紧箍咒是在爱护他们,帮助他们防止过于膨胀而带来更加严重后果。
这样做也增加了官员放任言行的成本,能够促进官员端正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我们时常见到,一些上面的好政策好措施,但是到了下面就是不落实,有的地方官员故意隐瞒上级精神,有的故意曲解上级精神,甚至有的直接违背上级政策规定蛮干,同民众之间产生了矛盾。最近贵州等地发生的暴力事件,就存在地方官员处理一些社会问题同民众结下矛盾等诱发因素。有的官员已经被免职,肯定还会有官员为此负责。如果对于官员的言行有严格约束,有的矛盾或可以避免。
特别是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严格要求,更加具有现实意义。俗话说上行下效,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言行,往往会成为下级的榜样。首长廉洁奉公、勤政爱民,他所负责的政府部门工作就会严肃认真,部下言行也会从严要求。相反首长的不良习气也会传染给部下。一些城管、公安人员动辄和民众发生矛盾,有的还因此引起矛盾激化,产生恶劣后果,就同单位领导平时放松要求有关。所以,对于一些负有一定管理社会责任的政府官员言行加以苛责,也是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本职工作的必要措施。
官员的日子不好过,可能民众的事情才好办。一些官员手中大都握有重权,容易产生官僚作风、贪图安逸、无所作为、滥用职权等,如不对他们加以从严要求,不仅难以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还可能给社会添乱。因此,对官员言行苛责,无论从官员个人需要还是从社会发展要求来说,都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