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今年中考发生泄题事件,当地相关部门察觉后,于6月30日组织25000多名考生重考。此次泄题事件牵扯到鞍山华育中学、市二中、四十五中、十五中、八中等多所中学。知情人士称,此次考题在考试前以每份2500元-5000元的价格秘密出售。事先买得考题的考生在考前猛背答案,考试开始后短时间内便将考题全部完成,提前交卷离场。(7月3日《新快报》)
大凡有考试就会有作弊,就会伴随相应的泄题事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泄题生意”。在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方面,应该说,各地政府部门一直都不遗余力。像此次鞍山市的中考试卷,启动了市与县(市)试卷保密室视频联网监控、联动报警系统,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有4人(其中武警1名、民警1名)24小时昼夜值班。遗憾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试题最终还是给人泄漏了,并且涉及面积非常广,鞍山市整个参加中考的学生都得重考。这些泄题者不惜冒一切风险泄题,显然是受丰厚的经济利益驱使。
想想看,出售一份试卷就能获利2500元-5000元,出售上1000份试卷,就能获利250万元-500万元,这是何等的暴利?世间恐怕没有多少纸张比这样的试卷更值钱了,恐怕也没有多少交易能跟这“泄题生意”相比。马克思告诉我们,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何况,“泄题生意”远远不会面临“绞首的危险”的。因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泄题者泄题后受到的惩罚并不严重。以全国高考出题人为例,如果出题的老师出现泄题,将依法判刑3至7年。
注意,这里的“3至7年”是针对全国性的高考出题人而言,如果是级别低、影响面积不大的考试,比如各地自行拟订的中考试题,如果有教师出现泄题行为,获刑显然要远远轻于“3至7年”。比如,2006年1月5日,浙江玉环县两名中学女教师为使自己的学生顺利通过英语考试,偷拆浙江省普通高中证书(英语)会考试卷。当地法院最终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两名女教师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和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2004年12月,南宁市发生了一起英语四级考题泄露和监考人员舞弊案,法院最终判处泄题人有期徒刑为1年6个月。
由以上不难看出,泄题人泄题事件发生后,其能获得的经济利益跟可能获得的刑事处罚相比,是严重倒挂的。换言之,“泄题生意”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但是由于违法成本相当低,全国高考出题人泄了题获刑最重的都才7年,而“泄题生意”能获得的利益却相当的高,这一低一高使得许多人不惜铤而走险,争相盯上“泄题生意”。事实上,任何一种违法交易行为,如果法律对它的惩罚跟它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不相匹配,这种违法交易行为就可能活跃起来,甚至泛滥成灾。
因此,要很好地遏制“泄题生意”乃至其他更恶劣的考试作弊交易行为,国家采取周密的防范作弊的措施固然重要,但是,更要加大对泄题漏题以及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处程度。试想,如果有教师做了“泄题生意”,他就将面临10年乃至20年的刑责,想必,猖獗的作弊之风立马会收敛不少。2004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在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这些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并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美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据新华社)。
显然,在有关考试作弊方面,美国的打击力度和惩罚程度要比我国的严厉得多。如果我们也能像美国那样,对作弊者、泄题者苛以重责。想必,作弊的心态和欲望将会得到遏制,作弊利益链乃至不良社会风气也会因之消减不少。事实上,对于任何一种屡禁不止并对社会公平、公正等构成严重威胁的交易行为,法律对其毫不手软是必需的。也只有让不法分子看到了违法成本的高昂代价,才能更好地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