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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下的臣民意识
www.zjol.com.cn 2005年04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千余名相关人员为此还进行了专题培训。据悉,新的《信访条例》将严惩打击报复,明确了侵害信访人权益的机关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信访加入了问责制度,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有人认为这是“以人为本、为人服务”理念的生动体现。但笔者以为,现实之数常青,而法律是灰色的,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人来执行,这些新内容,新规定能否有效,仍然需要时间的检验。(《北京青年报》4月12日,《法制晚报》4月11日)

  信访当然不是“多事”,也不是“无理取闹”、“净给政府添乱”。信访工作在当前的体制状况和经济发展条件下,它涉及方方面面,联结千家万户,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上无疑起着排头兵、“领头羊”的作用。但信访作为一种现象长期存在,而且现在看来似乎越来越多以至形成“信访洪峰”,这并不是一件好事。信访不断升级,正如记者报道的“群众信访总量呈现出‘中央多,基层少’的‘倒金字塔形’”,以至于从中央到地方,信访机构林立。信访虽然能够有所谓的“民意上达”,也能够作为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而给予公民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于建嵘)信访作为一种制度而长期存在,并不是因为人们喜欢上访,而是因为中国目前的制度中缺乏独立、统一、完整的司法权。

  可以这么说,除了赋税、徭役之外,断狱、理讼式的信访是我国几千年封建“人治”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百姓“击鼓鸣冤”和“跪道拦轿”,看过古装剧的人一定不会陌生。在封建中国,地方行政长官往往也是司法长官,这种申诉冤屈、要求求决的上访形式具有合法性。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这类事情演却变成了“拦首长、外宾的汽车”。这种青天意识和臣民意识历时几千年,以至于到今天在走向法治社会和司法独立的过程中,惯性依然不可忽视。“群众上访”遇到挫折,以至于遭到打击报复以后,信访被制度化以至于不断地被完善,是不是在间接地鼓励人们不去寻找正常的司法救济而选择上访?我们必须清楚,信访这种“玄机”重重的制度安排虽然可以使法律正义的目标部分得到实现,但这一过程恰恰是以牺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现代法律赖以取得合法性基础的程序性价值为代价的。

  在目前的制度结构中,行政部门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却缺乏有效的制约。比如说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强制拆迁中,行政长官一声令下,公安、检察、法院倾巢而出。这也说明了这样一个制度问题,司法系统没有被赋予独立的使命,它的多种权力上仍然受制于行政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老百姓不懂程序没有法律意识,而是深知利害关系才越权上访,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期待“皇上圣明”。司法独立问题已经被提上了日程,努力改善司法机关的地位,这才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根本之道。信访无论如何,是与一个法治社会背道而驰的。信访中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这不是行政机关和工作单位所能解决的。

  在行政法制化的进程中,信访救济何去何从?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曾说,“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首先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也正因为如此,国内更多学者对于信访制度给予的是“同情的理解”。但同情未必同意,信访制度能够在政法不分的转型社会运作并有其合理性,但是否能够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国家承载更多的责任和希望,却是一个未知的命题。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彭兴庭  编辑: 吴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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